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达州市文化和广播影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
2017-04-24 00:00:00 来源:未知 作者:admi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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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,规范党员干部从政行为,保证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,根据有关要求,结合我局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 领导班子、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》规定的职责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根据情节轻重,违纪行为轻重,危害后果的大小,给予相应的处理,追究其相应的责任;
   •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,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,造成不良影响的;
   • 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、不安排部署、不督促落实,或者拒不办理的;
   • 对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、压案不查的;
   • 疏于监督管理,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;
   • 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,或者用人失察、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;
   • 放任、包庇、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、金融、税务、审计、统计等法律法规,弄虚作假的;
   • 对配偶、子女、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,或包庇、纵容的;
   • 违反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》等廉政规定的,或违反我局“廉洁从政十不准”的;
   • 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。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所列情形,情节较轻的,给予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、责令作出书面检查;情节较重的,给予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的,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,给予党纪政纪处分,或者给予调整职务、责令辞职、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。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  二、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,也可以合并使用。
  三、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共产党员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给予党纪处分。
  四、违反本规定,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  五、实施责任追究。要实事求是,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,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,并按干部管理权限,视其情节轻重,对有关责任人、单位(科室)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。

主办单位:达州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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